注册资金不低于50万余元RMB,向所在城市银监局申请办理,经核准开张的,由决策机关单位授予金融许可证,并凭金融许可证领到企业营业执照。 1、依据《贷款公司管理暂行条例》第八条:开设贷款企业理应满足以下标准: (一)注册资金不低于50万余元RMB,为实付货币资本,由投资者一次全额交纳; (二)有符合要求的规章; (三)有具有就职专业技能和业务流程经验的高端管理者; (四)有具有相对应专业技能和工作经历的工作员; (五)有必要的组织架构和管理方案; (六)有符合规定的经营场地、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流程相关的别的设备; (七)我国银行业监管联合会要求的其它标准。 2、依据《贷款公司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三条:贷款企业的筹建申请办理,由银监大队或所在城市银监局受理,银监局核查并决策。银监局自接到详细申报材料或自受理之日起4个月内做出准许或不予以准许的书面形式决策; 3、贷款企业的营业申请办理,由银监大队或所在城市银监局受理、核查并决策。银监大队或所在城市银监局自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做出核准或不予以核准的决策。 4、依据《贷款公司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经核准开张的贷款企业和子公司,由决策机关单位授予金融许可证,并凭金融许可证向市场监督管理机构申请办理备案,领到企业营业执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