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取公积金标准 住房个人公积金的获取是有局限的,依照有关要求应当具有以下标准: (一)职工所属单位和职工自己每月全额存缴住房个人公积金; (二)合乎《住房个人公积金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要求: 1、选购、修建、拆建、维修自住住房的;在其中“选购”就是指职工买下来住房,有着所买住房的使用权,住房可以是公有制住房、商住楼、经济实用房及其二手房等。“修建”就是指城乡居民经房地产管理行政机关、城市规划管理机关等单位准许修建住房;“拆建”就是指对住房所有拆卸、再行设计方案、再次修建住房;“维修”就是指必须触动或拆卸住房一部分行为主体预制构件,但不用所有拆卸住房; 2、职工退休、离休的; 3、彻底因公负伤,并与单位停止事实劳动关系的; 4、出国居住的; 5、还款买房贷款等额本息贷款的; 6、租金超过家中薪资的要求比率的; 7、职工身亡或被宣告失踪的; 提取公积金原材料 职工符合要求获取标准的,应提供自己身份证件、相对应证明原材料及复印等。由代办公司人申办的,提供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件。相对应的证明原材料应包含: 1、选购在建产品住房的,提供不动产权证书或经房产行政部门部门报备的买房合同和付款凭证; 2、购买二手房的,提供经房产行政部门部门报备的购房协议书或不动产权证书、契税完税凭据; 3、修建、拆建住房的,提供整体规划单位建房子、拆建准许文档、付款花费凭据; 4、维修自住住房的,提供有资质证书组织提供的房屋质量鉴定证明、房子所有权证明、工程预决算及付款花费凭据; 5、还款住房贷款等额本息贷款的,提供经房产行政部门部门报备的买房合同、借款合同书、银行出示的还贷证明; 6、租用自住住房的,提供经房管所单位登记的租房合同、房租发票、家庭年收入证明; 7、退休、离休的,提供自己离、离休证明或工作人力资源部开具的有关证明; 8、出国居住的,提供户口销户证明或出国居住的证明; 9、身亡、被宣告失踪的,由其合理合法继承者或受受赠人提供存缴人死亡证明或被宣告死亡证明、继承者或受受赠人身份证件、遗产继承或受遗嘱继承权证明、公证委托书; 10、享有低保政策的,提供民政派发的低保政策证明; 11、彻底或部份因公负伤,并与单位停止事实劳动关系的,提供人力资源局社保单位开具的劳动能力鉴定证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或下岗证明; 12、市住房个人公积金管理处根据有关条例明文规定的其它情况和原材料。 提取公积金办理手续 (一)最先向本单位提交申请,单位审批本人上传的有关证明后,合乎获取标准的,单位填好住房个人公积金本人获取审核表,并加盖银行预留印鉴。 (二)单位经办人员工作人员或职工本人持个人公积金本人获取审核表和相关证明材料的正本和身份证复印件到给本单位创建住房个人公积金的公积金中心(下称为银行开户的公积金中心)开展审核。公积金中心进行审核和上传业务流程后,在单位填好的住房公积金本人获取审核表上加盖个人公积金审核用章。 (三)单位经办人员工作人员或职工本人持公积金中心已审核的住房公积金本人获取审核表及其单位填好并盖章的“住房个人公积金管理处转账凭证”,到银行开户的公积金中心申请办理汇款业务流程,公积金中心将职工申请办理获取的住房个人公积金转帐至其单位基本上结算账户,由单位取下付款给职工。 |